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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规范条例

更新时间:2017-07-14 17:04点击次数:4815次字号:T|T

深圳现代企业公司组织形式两个条列的规范化,您是否清楚呢?我们深圳公司注册管理人员做了总结:


应该说深圳自建市以来就开始了公司组织形式的建立和发展,但就现代公司组织形式的特征和要求来看,以及从公司体制的运作来看,还存在着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尤其突出表现在国有企业中。主要的缺陷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企业组织领导体制不规范不科学,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显然这与现代公司制度是不相符的。作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标准和条件,科学地规范特区公司组织形式。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颁布实施前,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年就积极组织参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此条例因各种原因晚于《公司法》颁布)。

上述前两个《条例》不仅在全国率先对现代公司组织形式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范,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立法参考和基础,而且对深圳规范现代公司组织形式,建立特区现代企业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标志着特区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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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hxf111.com (编辑:huaxi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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