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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需要登报声明吗?

匿名 |浏览2793次
2019/08/19 10:06

用户推荐

2019/09/12 08:49

您好!需要的。

丢失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设备开具的发票)的处理流程具体流程(表格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1、登报:在任一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挂失(注明企业名称、发票种类、丢失发票的号码、代码)


  2、挂失:携带以下资料至窗口办理: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丢失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A.如公安机关不了受理纳税人报案,提供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回执


  B.对公安机关确实不受理且不提供不于受理的回执,纳税人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复印件


  3、处罚:


  1)个体工商户罚款金额小于等于50元/公司罚款金额小丁等于1000元的情况到窗口接受简易处罚处理后预约取号交罚款:


  2)个体工商户罚款金额大于50元/公司罚款金额大于1000元的情况到管理科接受一般处罚处理,待审批完结后,预约取号交罚款:


  3)自然人到窗口接受简易处罚处理,再取“综合服务”号交罚款。


张文娜

其他回答(10)
  • 丢失发票需要登报,报纸出来后,预约发票管理窗口去做发票丢失处罚,

    回答于 2019/08/21 14:48
  • 您好,根据国家的最新政策是不需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回答于 2019/08/21 14:28
  • 需要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答案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回答于 2019/08/21 09:14
  • 丢失发票需要登报声明,声明模板如下:

                  遗失声明

    XXX公司遗失已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1份,发票代码XXX,发票号码XXX,已盖章,特此声明。


    回答于 2019/08/20 16:54
  • 您好,丢失的发票是需要遗失登报,登报完成后,需要看丢失的发票是专票还是普票,专票是否有被认证了。如未被认证就需要带资料(执照,公章,发票复印件)去所属税局交罚款---然后再税局网上填写《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让对方公司带着证明单和发票复印件去他所属税局认证即可。

    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有不明白的请咨询华鑫峰专业人员哦!

    回答于 2019/08/20 16:4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按50号公告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不用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不是说不用登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即贵单位发票遗失后仍需登报作废,只是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所以,不论是增值税专票还是普票,如遇被盗或丢失,都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只是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回答于 2019/08/20 16:19
  •   如果是空白发票一定需要登报,但已开出的发票是不需要登报的,没有这个强制性规定。如果登报也应当由对方单位出钱,至于以谁的名义登报,要看税务机关的要求,这个没必要强拧着不干。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丢失的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帐,复印件留存备查。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回答于 2019/08/20 10:28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回答于 2019/08/19 16:56
  • 您好: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回答于 2019/08/19 15:3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回答于 2019/08/19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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