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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经海关报关进入上述列举的保税区,并销售给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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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属于视同出口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经海关报关进入上述列举的保税区,并销售给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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