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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4月份认证可以享受10%的加计抵减吗?

匿名 |浏览7131次
2019/08/15 17:00

用户推荐

2019/08/24 09:55

  答:您好,2019年4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4月份认证不可以享受10%的加计抵减。


  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有更多的疑问可咨询华鑫峰专业人员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郑佳怡

其他回答(5)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但是11号公告第十条仅是修改了专票的认证日期的期限及增加了通过发票平台确认抵扣的方式,并没有修改“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因此,2019年4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360天内的认证期内选择在4月份认证或发票平台勾选确认,如果不属于不得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则为4月份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享受进项税额10%的加计抵减。


    回答于 2019/08/19 09:47
  •   您好,2019年4月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4月份认证不可以享受10%的加计抵减。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如果您有更多疑问,欢迎咨询深圳市华鑫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回答于 2019/08/16 19:04
  • 您好,根据39号公告规定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4月1日以后确认抵扣的发票不管什么时候开具,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回答于 2019/08/16 10:56
  •  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以,2019.4.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符合相应的条件,是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的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回答于 2019/08/16 08:53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5月份勾选的专用发票应记入5月份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不管其取得专用发票时间是4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均属于5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该进项税额可以在5月份享受加计10%的抵减政策


    回答于 2019/08/15 17:48
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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