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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检政策?

10 | 匿名 |浏览2628次
2019/07/2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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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15:48

  一、商事主体报送年报


  年报范围:凡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已满周年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报时间: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简称为“滚动年报时间”)报送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该自然年度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自然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注意:


  (一)2019年4月18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商事主体可按滚动年报时间报送年度报告,也可按原固定年报时间在6月3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2019年7月1日起,商事主体应严格按照滚动年报时间报送年度报告。


  (二)海关管理企业不实行滚动年报,其年报时间仍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方式和内容不变。商事主体登录年报系统后可查看是否属于海关管理企业。


  (三)商事主体凭商事主体市场监管联系人(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联系人”)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初次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联系信息的商事主体,可在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时,选择一名系统已记载联系信息的联系人作为市场监管联系人。系统未记载联系人信息或需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商事主体,可通过扫描网页右侧二维码关注“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在公众服务栏目设置或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


  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


  公示范围:企业应通过本系统公示下列信息:(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时间:自上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报


  年报范围:凡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2018年度年度报告。


  年报时间: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涂婉

其他回答(3)
  • 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虚假失真的,企业登记机关将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异常状态);满3年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四、不做年报会怎么样?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个体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万以下的罚款。除了罚款之后,还会下面这些不良的后果:1.公司会被纳入异常名录,这个不良记录,就算以后补年检了都会一直存在的2.连续三年未年检,公司会被吊销并无法恢复正常,只能注销


    回答于 2019/07/24 14:35
  • 年报范围: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已经满周年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重要事项说明: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开展随机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回答于 2019/07/23 17:52
  •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参加年检,所以企业只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进行工商年检就好了

    回答于 2019/07/2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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