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通常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金融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重大领域。
金融与证券类
设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需先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
支付机构: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商准入特殊管理领域
根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对清单内限制投资的领域,在办理企业登记前,需先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审批/备案(部分已改为后置,但部分仍为前置,需根据最新清单确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与销售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需先取得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及 公安机关 的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
爆破作业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经公安机关许可。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需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涉及国有资产或特定行业管理
设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需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需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零售一般为后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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