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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目录出台

更新时间:2012-01-17 11:11:21点击次数:5574次字号:T|T

近期,备受关注的关于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优惠目录的通知正式出台。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全面深入理解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前海优惠政策”)的有关内容,本报特邀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1.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解读】:本条是明确前海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要件,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优惠区域要件。只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15%税率政策,这说明该政策是一个区域性低税率优惠政策。2.优惠目录要件。只有以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收入达到70%以上才能享受前海优惠政策。该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与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采取的管理方法类同。3.明确收入概念。该收入是指税收上的收入概念,其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九项内容,远远大于会计收入的概念范畴。

    2.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解读】:本条是明确总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方法,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只有优惠区域内机构才能享受前海优惠政策,无论其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2.在判断70%收入比例条件时,仅是对优惠区域内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判定。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前海一家总机构,在深圳市内前海区域外只有一家分支机构,则该企业仍应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进行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3.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本条是明确税收优惠叠加享受的处理方法,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基本原则是前海优惠与其他优惠可以叠加享受。例如,前海优惠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2.税率优惠可以取最优税率。例如,前海优惠目录内的企业同时享受重点软件企业10%低税率优惠政策,则其选择10%低税率优惠政策。3.定期减半只能按照25%进行减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前海企业在减半期内,应按照25%税率减半征收。

    4.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解读】:本条是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显示,前海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东岸,毗邻港澳,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规划期至2020年。

    5.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解读】:本条是明确税务机关有关优惠目录的界定管理方法。受限于自身专业能力,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以借助专业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达到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的目的。

    6.本通知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解读】:本条是明确前海优惠政策的适用时期。前海优惠政策的适用时期共7年,从2014年第一季度开始,符合条件的前海企业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政策,以前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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