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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了多家合伙企业,个税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匿名 |浏览3020次
2019/08/19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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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14:50

  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


  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201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涂婉

其他回答(2)
  •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


    回答于 2019/08/20 16:59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回答于 2019/08/19 13:34
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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